《水十条》《土十条》发布实施以来,各地区、各部门积极健全推进落实机制,大力加强环境法治,改革完善制度政策,加大污染防治力度,水土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进展。但我国工业化、城镇化、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,经济增长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尚未脱钩,污染物新增量依然处于高位,控增量、去存量任务十分艰巨。同时,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粗放,产业布局不合理,产业结构偏重,污染物排放总量接近或超过环境承载能力,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,改善水、土环境质量需要付出不懈努力。
我国环境问题呈复合型、压缩型,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问题累积叠加。相比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而言,我国是在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下解决更为复杂的环境问题,环境压力比其他国家更大,解决起来比其他国家更困难,需要源头严防、过程严管、后果严惩,全社会共同努力,加快形成资源节约、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、空间布局、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。
分析来看,一些地方未能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一些政策措施系统性、协调性不足,一些薄弱环节也直接影响水土污染防治工作成效。
一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。如,土壤污染很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,责任认定需要建立新的法律体系,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尚属空白。又如,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具体,企业自证守法和溯及既往的按日计罚等制度亟待建立。
二是政府、企业和社会责任未有效落实。纵向到县乡基层、横向到有关部门的压力传导机制还不顺畅,职责不明确,落实不到位,一些地方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。对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的约束不够、激励不足。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,但是这种关注度尚未转化为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。
三是制度政策不完善。资源环境成本内部化程度不高,价格税费的绿色调节作用不强,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水平不够, 市场驱动机制不健全,较多依靠行政手段,投融资渠道单一。
四是基础能力薄弱。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,环保机构队伍和条件装备“小马拉大车”,乡镇和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基本空白,市县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匮乏、专业人员缺少,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有待提升。
在水环境保护方面,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,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没有有效统筹水资源开发、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,流域环境综合管理薄弱。与治污减排方面的工作相比,我国对保障生态流量、增加环境容量、加强水生态保护的要求偏软,重视不够,落实不到位。
一是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,流域水环境承载力明显下降。水资源浪费严重,高耗水项目无序发展,海河、黄河、辽河等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40%的生态警戒线,20%-40%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量被经济社会用水挤占,部分河道生态流量严重不足。开发建设活动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,拦蓄工程隔断河道或形成水库型河道,使下游河段减脱水甚至断流。2016年汛期(6-8月)京津冀有卫星影像的333条河流中,227条断流,这与上游地区建设了太多的水库闸坝相关。河流水量减少、流速变缓和生态系统恢复能力减小,进一步加剧了河流水质恶化。
二是土地开发利用不合理,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降低。一些地区自然岸线过度开发,河道岸坡硬质化,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并呈破碎化,浮游生物洄游受阻,水生生物栖息地生境明显变化,部分水体生态功能丧失殆尽。河谷及河岸植被退化,森林植被面积不断减少,土壤侵蚀面积和强度不断增加,水源涵养能力显著下降,流域生态系统不堪重负。
三是水生态健康受损。108个国控重点湖泊(水库)中,四分之一处于富营养状态,蓝藻水华问题亟待遏制。有毒有害污染物、抗生素等影响也需要引起充分重视。
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,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基础十分薄弱。
一是底数不清,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的土壤污染超标率是点位超标率,反映的是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态势,并不代表土壤污染的分布和状况,需要进一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、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,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。
二是标准规范不健全,土壤污染调查评估、风险管控、治理修复等方面还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技术规范,土壤环境管理技术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。
三是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。科技支撑不够,治理修复“土方工程”不少,成功案例不多,往往面临投资费用高、二次污染控制难等问题,没有按照风险管控理念进行污染源整治、污染途径阻断、污染土壤修复的系统性管理。这导致有的地方对土壤污染不够重视、不以为然,有的地方存在过度恐慌,不正确地要求彻底治理、恢复原状。